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实质是上诉人王立娟与其养父王世伏的兄弟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故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泽民 审 判 员 苏 红 审 判 员 关俊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瑾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