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立娟土地征收行政补偿纠纷行政二审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实质是上诉人王立娟与其养父王世伏的兄弟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故银川市兴庆

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实质是上诉人王立娟与其养父王世伏的兄弟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故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泽民

审  判  员  苏 红

审  判  员  关俊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瑾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