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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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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强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赵国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征补协议尚未成立。根据上述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或与赵国强签订征补协议,或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发布的《致采空棚户区房屋整体征收未签约或未改签住户的一封信》,仅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就征收过程中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并未对赵国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赵国强针对上述一封信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赵国强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赵国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  薛 政

代理审判员  杨晓琼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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