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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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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与李先花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焦点问题:争议焦点一:米东区政府的房屋征收主体资格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此法条的县级政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焦点问题:争议焦点一:米东区政府的房屋征收主体资格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此法条的县级政府包括市辖区的区政府,故米东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本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资格。争议焦点二:李先花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先花系青松集贸市场(原卡子湾水泥厂集贸市场)37家商户之一,其作为征收公告的相对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争议焦点三:本案争议的2014年9月17日米东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公告》包含房屋征收和补偿方式的内容,李先花系青松集贸市场37家商户之一,涉及其权利义务,故该《征收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李先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议焦点四:征收公告的程序是否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米东区政府未能证明该征收公告载明的征收补偿方式征求了37家商户的意见,故米东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违反法定程序。且该征收公告未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属于程序瑕疵。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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