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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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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彩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对上诉人刘彩英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规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修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对上诉人刘彩英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规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彩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庆义

审 判 员  刘天永

代理审判员  计 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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