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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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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佳源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曹连坤受伤后,就与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于2012年12月13日向唐山市路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确定双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曹连坤受伤后,就与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于2012年12月13日向唐山市路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上诉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案经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本院二审,均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3)冀民申字第76号再审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再审申请。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书、证人证言、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证、上诉人的举证材料、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证、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上诉人曹连坤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主要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曹连坤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并称中国光大银行唐山分行的证明可以证实能够反驳以前所有产生的判决。经查,关于劳动关系问题,中国光大银行唐山分行的证明不能否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上诉人未能提供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撤销的证据,因此,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所提其他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唐山市佳源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庆义

审 判 员  刘天永

代理审判员  计 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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