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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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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淑清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贾淑清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贾淑清起诉要求撤销被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证明与被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贾淑清与被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贾淑清不具有本次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贾淑清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王菲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郝  丹  书  记  员  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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