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贾淑清起诉要求撤销被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证明与被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贾淑清与被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贾淑清不具有本次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贾淑清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王菲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郝 丹 书 记 员 张 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