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已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了职责,原告诉请确认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因被告已向原告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虽然无法送达原告,但无法送达的责任不在被告,不应由被告承担无法送达的不利后果;况且原告通过本案诉讼已获知被告答复及相关政府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原告的要求和形式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答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请求有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延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延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冰凌 审 判 员 赖昌铅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