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联案件上诉人傅国荣诉被上诉人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审法院已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已作出(2015)莆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予以维持。上诉人因请求确认行政处罚违法一案而提起的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琦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