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编号XC-73的房屋所在的宗地位于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598号征地批复的征地范围内。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后,被上诉人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对征地补偿进行登记,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的法定程序。在上诉人没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情况下,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对上诉人被征土地及地上物进行补偿安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文凤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林天明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