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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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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峰与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行政管理(民政)行政救助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固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

本院认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固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年满60周岁老年村民、残疾村民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而上诉人1958年2月5日出生,至今未满60周岁,并不符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被上诉人停止发放给上诉人五保供养金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梅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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