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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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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仲英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综上,公民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诉求要通过正常有序的渠道,合法合理地表达,对此,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应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积极正面回应社会公众的现实关切。本案原告的利益诉求应通过合法渠道、采取

综上,公民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诉求要通过正常有序的渠道,合法合理地表达,对此,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应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积极正面回应社会公众的现实关切。本案原告的利益诉求应通过合法渠道、采取合法方式向有关单位表达,不能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在非上访区域滞留、走访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原告的违法行为已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并遣送回居住地。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对原告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原告宋仲英以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宋仲英要求撤销被告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莆公荔(黄石)行罚决字(2014)01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宋仲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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