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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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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丽萍与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综上,本案上诉人江丽萍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

综上,本案上诉人江丽萍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江丽萍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晴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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