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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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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堂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编号XC-72的房屋所在的宗地位于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598号征地批复的征地范围内。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后,被上诉人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对征地补偿进行登记,履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编号XC-72的房屋所在的宗地位于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598号征地批复的征地范围内。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后,被上诉人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对征地补偿进行登记,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的法定程序。在上诉人没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情况下,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对上诉人被征土地及地上物进行补偿安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玉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林天明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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