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合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本案上诉人江丽萍没有通过法律途径正确对待房屋拆迁、安置等问题,而多次进京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违规上访,虽然上诉人江丽萍的违法行为地在北京,但其住所地在城厢区,所信访的事由也与城厢区有关,被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提供的《训诫书》及上诉人江丽萍的陈述、证人证言、《工作说明》等证据,认定上诉人江丽萍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违规上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被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管辖并作出莆公城(东边)行罚决字(2013)0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上诉人江丽萍向原审法院提供莆田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莆拘字(2013)818号《解除拘留证明书》一份,可以证实在2013年4月10日其已知被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作出莆公城(东边)行罚决字(2013)0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上诉人江丽萍于2015年2月6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江丽萍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上诉人江丽萍的起诉是正确的。依照《》第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刘开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