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上诉人及其家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上诉人主张其自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诉人在事发后提起了民事诉讼及劳动仲裁,主张其民事权利,但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济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林天明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