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陈文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文革称:其于2014年10月22日在北京市木樨邮电局寄信件及天安门等地区游览参观,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北京市公安局府右派出所也没有对其作出并送达《训诫书》。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上访,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并作出莆公荔(刑侦)行罚决字(2014)第001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并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莆公荔(刑侦)行罚决字(2014)第001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讼诉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