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陈美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冤屈通过法律程序未能解决,相反受打击、报复。自己在北京上访、信访没扰乱公共秩序,是依法维权行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上诉人作出训诫书,说明上诉人没扰乱公共秩序,即使上诉人是违反治安管理,已受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事不再罚,请求本院撤销仙公(赖店)行罚决字(2015)0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游县公安局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本案各方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在本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原审相同。本院经审查对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及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审法院依有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合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本案上诉人陈美珍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对待房屋拆迁、安置等问题,而进京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违规上访,虽然上诉人陈美珍的违法行为地在北京,但其住所地在仙游县,所信访的事由也与仙游县有关,被上诉人仙游县公安局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提供的《训诫书》及上诉人陈美珍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上诉人陈美珍在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周边违规上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被上诉人仙游县公安局管辖并作出仙公(赖店)行罚决字(2015)0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上诉人陈美珍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美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刘开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