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辩称,1、上诉人未被确认违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予以驳回起诉。2、被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管理工作中不存在违法行为,上诉人系自愿接受手术的,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强迫的。3、上诉人的伤害属于并发症还是医疗事故应当先进行鉴定。上诉人因所受的伤害而提出诉讼应当受到支持,但是错误的申诉会影响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2009年5月18日强制上诉人进行输精管结扎的行为违法、要求被上诉人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对被上诉人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但在诉讼中其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实施强迫其进行输精管结扎的行为。在诉讼中其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非对被上诉人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不予行政赔偿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在确认被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中,被上诉人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非适格的被告,以上事实从上诉人自述及诉讼请求中可得以证实。因而,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同的救济渠道,但不同的诉讼请求会导致产生不同的被告,本案中被上诉人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是本案诉讼请求中的适格被告。原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上诉人上诉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