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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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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兰梅与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一审宣判后,上诉人陈兰梅不服,提出上诉称:一、上诉人没有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治安拘留上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上诉人援引的处罚依据与实际查实的情况不相符;三、被上诉人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四、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陈兰梅不服,提出上诉称:一、上诉人没有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治安拘留上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上诉人援引的处罚依据与实际查实的情况不相符;三、被上诉人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四、被上诉人治安拘留上诉人不是依法执法。请求撤销原判,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本案程序合法;三、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各方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同原审庭审笔录的记载。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本案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地虽然在北京,但其居住地在仙游,所信访的事由也与仙游有关,故本案由被上诉人进行管辖更为适合,可以由被上诉人管辖,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根据《》第第一款和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不应在非正常信访接待场所以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上诉人在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属于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据此依据《》第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兰梅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琦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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