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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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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春荣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根据上述的批复,莆田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莆市公(2007)第019号、莆市公(2008)第017号、莆市公(2015)第6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征地范围、补偿安置标准及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也相应制定

根据上述的批复,莆田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莆市公(2007)第019号、莆市公(2008)第017号、莆市公(2015)第6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征地范围、补偿安置标准及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也相应制定并公告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国土资综(2008)88号、莆国土资综(2009)134号、167号和莆国土资综(2015)18号)。

2014年10月11日,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城厢区“莆田电商未来城”项目指挥部,负责动员宣传、实地丈量等工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为了推进项目的开展,在原告未领取补偿款,未表示自愿交付土地的情况下,“莆田电商未来城”项目指挥部于2015年1月6日,组织人员对原告詹春荣承包经营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了清理。

本院认为,城厢区“莆田电商未来城”项目指挥部系由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承担。被告交付土地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批复后,由行政机关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范围、用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交付土地的方式只有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均自愿交付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方式。而本案被告至今未提供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自愿交付的依据,也未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交由被告执行的依据。其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清理原告承包地的地上物,强制交付承包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只是证明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用,履行了“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实施强制交付土地行为的合法性。因该强制行为是已实施终了的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2015年1月6日对原告詹春荣承包经营位于城厢区龙桥街道洋西村的土地进行强制交付的行为违法。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人民陪审员  余志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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