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地虽然在北京,但其居住地在仙游,所信访的事由也与仙游有关,故本案由被上诉人进行管辖更为适合,可以由被上诉人管辖,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根据《》第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不应在非正常信访接待场所以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上诉人在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属于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据此依据《》第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丽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琦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