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孝市工商处字(2015)第20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孝感市鸿诺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孝市工商处字(2015)第2051号《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祁国华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柳 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自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