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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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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孝市工商处字(2015)第20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孝感市鸿诺通讯有限责任公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孝市工商处字(2015)第20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孝感市鸿诺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孝市工商处字(2015)第2051号《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祁国华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柳 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自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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