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一中行初字第1327号 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春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烁光特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浦西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朝恩,男,汉族,1940年8月26日出生,烁光特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1号内8号楼1单元301号。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的第85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勇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 刘元霞 二 O O 七 年 二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乔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