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伟雄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叶伟雄,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建委楼七楼701。 委托代理人刘延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基才,男,汉族,1976年5月31日出生,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油松东环二路二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健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卢健明,男,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六坊永兴二路5号。 委托代理人石泽智,男,汉族, 1961年9月27日出生,广州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二马路东四街8号402房。 原告叶伟雄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06年8月4日作出的第86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1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卢健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叶伟雄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伟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伟雄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叶伟雄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二 O O 七 年 二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高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