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柳芳诉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柳芳,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秀生,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凤山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敬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柳芳因诉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柳芳以其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达成和解,诉讼已没有必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柳芳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陈柳芳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陈柳芳承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代理审判员 郭 赟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璐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