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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昱臣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二审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侯昱臣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高行终字第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昱臣,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62栋106号。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北京
侯昱臣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高行终字第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昱臣,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62栋106号。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春雷,该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榆树大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向阳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军,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昱臣因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3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侯昱臣又于200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侯昱臣撤回上诉的理由适当,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侯昱臣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 000元,由侯昱臣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侯昱臣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七 年 七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孙 娜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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