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垫江县澄溪镇民心社区居委会第七居民小组不服土地征收一案裁定书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垫江县澄溪镇民心社区居委会第七居民小组不服土地征收一案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渝五中行初字41号 原告垫江县澄溪镇民心社区居委会第七居民小组。 负责人刘宇禄,组长。 委托代理人贺恩权,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
垫江县澄溪镇民心社区居委会第七居民小组不服土地征收一案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渝五中行初字41号


原告垫江县澄溪镇民心社区居委会第七居民小组。

负责人刘宇禄,组长。

委托代理人贺恩权,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鸿举,市长。

委托代理人卢伟,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熊伟,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垫江县澄溪镇民心社区居委会第七居民小组因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23日作出的渝府地[2005]1184号,2005年12月30日作出的渝府地[2005]1269号征地批复,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负责人刘宇禄,委托代理人贺恩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卢伟、熊伟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垫江县澄溪镇民心社区居委会第七居民小组诉称:1、垫江县人民政府上报征收的土地系基本农田,而不是一般的农用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批准,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基本农田属于越权审批,依法应确认无效。2、垫江县人民政府根本没有实行征地调查,搞假并编造各类土地数量,在原告的集体土地面积中,炼油厂占用的土地,公路建设占用的土地、移民安置占用的土地均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而垫江县人民政府均将这些土地算成是原告的耕地,同时还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数量较大的园林地、非耕地,以达到扩大人均耕地面积的目的,从而达到少支付原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目的。3、垫江县人民政府在上报征收的土地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程序办理,特别是没有听取原告提出的按基本农田程序审批和按基本农田标准补偿的意见。4、垫江县人民政府国土部门以每亩80000元的价格转给用地单位,而以每亩18000元的价格补偿给原告,补偿费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渝府地[2005]1184号、渝府地[2005]1269号征用土地批复。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答辩称:1、被告作出的渝府地[2005]1184号和渝府地[2005]1269号征用土地批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2、被告作出的征用土地批复针对的特定对象是垫江县人民政府,并非针对原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3、被告作出的征地批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垫江县澄溪镇民心社区居委会第七居民小组对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05]1184号、渝府地[2005]1269号征用土地批复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认为被告作出的该批复,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其作出征地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应当依法撤销。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5]1184号、渝府地[2005]1269号征地批复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属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垫江县澄溪镇民心社区居委会第七居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垫江县澄溪镇民心社区居委会第七居民小组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平

代理审判员 肖 飒

代理审判员 应 禧

二○○七 年七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娄 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