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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同义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变更公房承租人及行政赔偿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吕同义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变更公房承租人及行政赔偿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一中行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吕同义,男,193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住宅一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
吕同义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变更公房承租人及行政赔偿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一中行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吕同义,男,193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住宅一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东,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白海磊,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干部。

上诉人吕同义因变更公房承租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行初字第2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吕同义称其曾为北京市西城区原安德路7号楼1门4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但是其请求法院撤销的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为发生在1980年4月1日,属于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为。而且在该行为发生时,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此类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因此,吕同义请求法院撤销1980年4月1日的变更公房承租人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由于吕同义的起诉不成立,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由于吕同义的起诉不成立,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杜荣敬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妥,本院予以指出。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吕同义起诉的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吕同义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饶亚东

审 判 员 刘景文

代理审判员 胡华峰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利玮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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