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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行政裁定书(2008)宁行终字第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宁夏高院行政裁定书(2008)宁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剡文才,男,汉族,初中文化,1957 年8 月21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剡鹏飞,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 年10 月14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
宁夏高院行政裁定书(2008)宁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剡文才,男,汉族,初中文化,1957 年8 月21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剡鹏飞,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 年10 月14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平,男,汉族,小学文化,1957 年10 月18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芳,女,汉族,文盲,1918 年7 月9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珍,女,汉族,初中文化,1954 年8 月26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敏,男,汉族,初中文化,1945 年11月16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 年8 月7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团珠,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 年8 月2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平德,男,汉族,初中文化,1945 年9 月9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12月31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新,男,汉族,初中文化,1954年10月16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光,男,汉族,初中文化,1947年9月10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复兴,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3月18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宗,男,汉族,小学文化,1954年11月21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12月1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祖,男,汉族,小学文化,1943年8月10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相,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2月7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祥,男,汉族,初中文化,1957年7月3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12月24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功,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9月10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5月18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剡文礼,男,汉族,中专文化,1956年3月14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教师,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续建中,男,汉族,初中文化,1954年1月27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生德,男,汉族,文盲,1951 年12 月10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 年8 月2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德,男,汉族,初中文化,1947 年6 月18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人诉(原审原告)张永生,男,汉族,文盲,1975 年10 月5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生,男,汉族,文盲,1973 年6 月1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续建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64 年2 月13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亿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 年11月17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树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47 年5 月28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退休工人,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万民,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 年1 月9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工人,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力勋,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 年1 月30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 年6 月25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芳,女,汉族,初中文化,1966 年12 月4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霞,女,汉族,初中文化,1945 年11月15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职业、住址同上。

  诉讼代表人张平德,男,汉族,初中文化,1945 年9 月9 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清河镇和平村三组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清河镇和平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夏霖,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瑾,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固原市人民政府。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白尚成,该市代理市长。

  委托代理人乔晓安,宁夏固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林峰,宁夏固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平德、剡文礼等36人因被上诉人宁夏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固原城区中山北街与北关路交汇处西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固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以“原判认定不符合诉的合并要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平德、剡文礼等36人认为,被上诉人宁夏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固原城区中山北街与北关路交汇处西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审法院受理后,以原告起诉缺乏共同的诉讼事实,不符合诉的合并要件等理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该案应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未经行政复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张平德、剡文礼等36人起诉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张平德、剡文礼等36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华

                                审 判 员 张 岚

                                代理审判员 王鸣亮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荣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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