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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庆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潘庆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一中行初字第1385号 原告潘庆光,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
潘庆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一中行初字第1385号




原告潘庆光,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胡敬红,女, 1971年3月31日出生,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立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明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蔡志明,男, 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希南,汕头新星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潘庆光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的第120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蔡志明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庆光的委托代理人张涛、胡敬红,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立泉、朱明雅,第三人蔡志明的委托代理人林希南、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庆光于200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庆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庆光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潘庆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 周 波







二 ○ ○ 九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高晓旭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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