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14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赵树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上诉人赵树金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行初字第49号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赵树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上诉人赵树金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赵树金于2008年12月9日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沪规地(2002)15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市规土局当日受理后,于2009年1月5日作出沪规土资信公(2008)第272号-非告《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2)》,告知赵树金其申请获取的沪规地(2002)15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已核发给建设单位,市规土局仅留存其底稿,并已向赵树金提供。赵树金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市规土局上述行政行为。

  原审法院另查明,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后改制为市规土局)于2008年6月24日受理赵树金要求获取沪规地(2002)15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底稿及附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沪规信公(2008)第123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赵树金提供了沪规地(2002)15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底稿及附图。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市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市规土局在收到赵树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就其申请公开的沪规地(2002)15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的内容查阅了相关资料,查明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已核发给建设单位,市规土局仅留存其底稿,并已在之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时向赵树金提供。市规土局遂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相关规定。赵树金对其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关注,已由其已获取的底稿等信息予以保障。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也无不当。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树金的诉讼请求。赵树金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赵树金上诉称,上诉人申请获取的沪规地(2002)15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被上诉人应予公开范围,被上诉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正确答复及公开政府信息,剥夺了上诉人的知情权。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底稿与原件在格式、内容、制作日期、核发机关、法律依据、注意事项等内容上并不一致,无法替代。所以,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行政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求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申请表中注明“上次为底稿,这次要原件复印件”。被上诉人受理申请后,在相关档案中进行查找,发现原件已核发给建设单位,被上诉人仅留存底稿,无法依上诉人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而底稿已在此前提供给上诉人,被上诉人遂将查实情况以《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上诉人。该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并无不当。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现被上诉人在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的情况下,采取提供底稿这一方式,适当地保障了上诉人权益。虽然底稿在格式等方面与原件有所不同,但可以真实反映行政行为内容,未影响上诉人的知情权。上诉人坚持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已经核发给他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该请求与理不合,亦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赵树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邱 莉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夏青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