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SEIKO EPSON 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新宿区西新宿二丁目4番1号。 法定代表人花冈清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春雷,女,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安武,男,汉族,1978年6月4日出生,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鸣镝,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鹏鹏,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龚滨良,男,汉族,1939年6月1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9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柳春雷、王安武,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宋鸣镝、郭鹏鹏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龚滨良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庭审,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拥有名称为“打印机墨盒”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2007年1月17日,龚滨良就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08年2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0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1093号决定),在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于2007年3月23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20~22、24~27无效,在权利要求1~16、18~19、23、28~62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将本专利和附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本专利的衬垫具有一个环绕孔的突起边缘,而附件3中公开的相应部分为上凹球形状,且相应的与衬垫的突起边缘具有连接、配合关系的特征在附件3中也未予以公开。但是,本专利与附件3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故在附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衬垫的孔周围设置一个环绕该孔的突起边缘,并与阀机构配合,以实现更好的密封效果,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创造性的评述是适当的。附件2公开了一种与本专利所限定的“膜”相同功能的密封件,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密封膜对衬垫的限制仅是指位置关系而言,而并非固定衬垫位置的相互作用关系。因此,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1093号决定。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11093号决定中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20~22、24~27无效的内容。其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比文件3并未揭示本专利的突起边缘,没有给出在本专利在衬垫上设置突起边缘以及提供阀装置与衬垫上突起边缘的上部之间连接及配合关系的任何技术启示。2、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设置突起边缘是公知常识,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这对上诉人极为不公。3、本专利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2公开,故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龚滨良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名称为“打印机墨盒”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11月11日,公告授权日为2003年7月9日,专利权人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专利号为99115985.3。 2007年1月17日,龚滨良就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证据,其中包括: 附件2:公开日为1998年9月9日、公开号为CN119240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7页。附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用于喷墨记录装置中的墨盒的方法,该墨盒包括一个大致呈矩形的容器1,容器1分为若干部分,从而形成储墨腔271、272、273和发泡腔160、161、162,各个发泡腔的底面向上伸出有突起12,形成将油墨供给打印机的供墨口,且该供墨口具有一个外开口,突起12上端中有凹口13,一条通道14贯穿于突起12中以通向供墨口180、181、182。将密封件装入此通道中,从而在将供墨针插入通道时,密封件与记录头的供墨针绝流地配合。一个最好由适于热焊操作的气密材料制成的密封件被固定到供墨口的前端上,可以在打印前用供墨针扎破此密封件16。 附件3:公开日为1996年7月16日、特许公开号为特开平8-183185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说明书中文译文,共22页。附件3公开了一种墨盒、打印头以及喷墨打印机,其中打印头具有用于供墨的供墨针2和喷嘴3,墨盒22相对于打印头,可以通过装卸杆的操作进行装卸,墨盒包括一个墨腔12、13,油墨通过供墨口供给打印头,供墨口具有外开口,密封件19设置在供墨口内,密封件形成有一个孔,构成油墨流通的通道。连接部16中设置有线圈弹簧17、阀18、密封件19以及板构件20。在通常状态下,阀因线圈弹簧17的弹力紧密连接于密封件19,因此腔13相对墨盒外部是密闭的,该状态下,墨水没有通过连接部16漏于墨盒11外,板构件20用于将密封件固定于连接部。阀18被供墨针顶端挤压紧,阀和供墨针之间的缝隙消失。密封件19对应供墨针2顶端的形状,因此,阀18和供墨针2附近没有空气残留,气泡无法侵入到墨盒的腔内,供墨针2顶端的锥形对应密封件19下部开口部的锥形,阀18下部以及密封件19上部分别为下凸半球形和上凹球形,阀和密封件可以由柔性材料构成,供墨针2顶端的形状、阀18的形状以及密封件19的形状并不限于此,使阀18和供墨针附近无法残留空气的形状和材质均可以使用。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于2007年3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14,将原权利要求15改为新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3和38,将原权利要求42修改为新权利要求31,并对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其修改后的部分权利要求书如下: “17、一种用于通过供墨针给打印头供墨且活动安装在打印头上的打印机墨盒,它包括: 一个储墨墨腔; 一个从该墨腔中将油墨供给打印机打印头的供墨口,该供墨口具有一个外开口; 一个设置在该供墨口内的衬垫,它形成了一个允许油墨流动的流墨通道,该衬垫通过与其配合而密封住打印机的供墨针,该衬垫具有一个孔和一个环绕该孔的突起边缘; 一个装在该供墨口内的阀机构,它由弹性地抵靠在衬垫的突起边缘上来关闭所述流墨通道并且与供墨针一起有选择地开启和关闭该流墨通道; 其中阀机构的抵靠仅在突起边缘的一上部分上来进行关闭所述流墨通道。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衬垫件包括面向墨腔的且成型有一个圆柱形凹槽的第一表面,所述凹槽直径能够容纳在该第一表面上的阀机构的一部分。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衬垫的孔的直径小于第一表面上的圆柱形凹槽的直径。 20、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阀机构包括: 一个有选择地接触该衬垫表面的阀件,该阀件在墨盒被安装在打印机上时受打印机的供墨针的推动; 一个总是将阀件推压向衬垫的弹性件。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阀件包括一个支撑该弹性件的支座构件。 22、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支座构件是在径向上形成的。 23、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阀件包括一个支撑该弹性件的突起部。 24、如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阀机构的球面成型有一个接触供墨针的扁平部。 25、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阀机构包括: 一个在墨盒被安装在打印机上时接触衬垫的并且受到打印机的供墨针推动而开启流墨通道的阀体; 一个支撑阀体的弹性支撑部。 26、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一个用于将衬垫限制在该供墨口外开口处的衬垫定位件。 27、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衬垫定位件包括一个能够被打印机的供墨针刺透的膜。”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衬垫8压入配合地安装在供墨口内,在衬垫8的外表面上有一个突起部20,所述突起部与成形于供墨口6侧壁上的凹面22配合,以便将衬垫8固定在供墨口内。用供墨口6的凹面22密封住衬垫8的突起部20。于是,油墨不会从供墨口6中泄露出去。 可以粘附上一层设计成被供墨针刺透的密封膜56以覆盖外开口14,从而在使用前密封住供墨口6。密封膜56用于封闭供墨口6并且也将衬垫8限制在供墨口6的外开口14处。” 2007年7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龚滨良表示对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并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7、20~22、24~27、39~42、48~51、55~59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3、5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08年2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093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一、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审查指南》的规定。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53、5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衬垫具有一个环绕孔的突起边缘,而附件3中公开的相应部分为上凹球形状。附件3公开了阀18下部以及密封件19上部分别为下凸半球形和上凹球形,阀和密封件可以由柔性材料构成,阀18的形状以及密封件19的形状并不限于此,使阀18和供墨针附近无法残留空气的形状和材质均可以使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附件3所给出的教导,为了实现阀18与密封件19之间更好的密封,很容易想到在密封件的开孔边缘设置突起边缘,并与阀进行配合密封。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0~22、2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3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均是形成阀机构,弹性地开闭供墨通道,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0~22、25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系对阀机构的球面的形状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如评述权利要求17时所述,在附件3所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阀机构的球面设计成扁平状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它还包括一个用于将衬垫限制在该供墨口外开口处的衬垫定位件”,该特征也被附件3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都是将密封件(或称“衬垫”)定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衬垫定位件包括一个能够被打印机的供墨针刺透的膜”。附件2说明书第4页及附图2和3公开了一种固定到供墨口前端上的密封件,其由气密材料制成,可以在打印前用供墨针扎破此密封件。可见附件2公开了一种与本专利所限定的“膜”相同功能的密封件,并公开该密封件的材料最好是容易被供墨针扎破的气密材料,结合附件2的附图2和3也可以看出该密封件也呈“膜”状。因此,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2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093号决定,在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于2007年3月23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20~22、24~27无效,在权利要求1~16、18~19、23、28~62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在本案原审庭审过程中,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陈述,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坚持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0~22,24~26的创造性,但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说明书,附件2~3,第11093号决定,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3是否具备创造性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27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将本专利和附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本专利的衬垫具有一个环绕孔的突起边缘,而附件3中公开的相应部分为上凹球形状,本专利中相应的与衬垫的突起边缘具有连接、配合关系的特征在附件3中也未予以公开。但是,本专利与附件3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都是通过阀机构和密封件的配合来关闭所述流墨通道并且与供墨针一起有选择地开启和关闭该流墨通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附件3所给出的教导,为了实现阀与密封件之间更好的密封,很容易想到在密封件的开孔边缘设置突起边缘,并与阀进行配合密封,以实现更好的密封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关于附件3没有给出在衬垫上设置突起边缘以及提供阀装置与衬垫上突起边缘的上部连接及配合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在原审法院庭审中表示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坚持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0~22,24~26的创造性,因此,本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0~22,24~26的创造性不再进行审理。 本专利权利要求27从属于权利要求26,其附加技术特征是“该衬垫定位件包括一个能够被打印机的供墨针刺透的膜”。附件2公开了一种固定到供墨口前端上的密封件,由容易被供墨针扎破的气密材料构成,且该密封件也呈“膜”状,故附件2公开了一种与本专利所限定的“膜”相同功能的密封件。关于本专利中“膜”的定位作用,虽然从本专利说明书可以看出,密封膜56用于将衬垫8限制在供墨口6的外开口14处,但是,说明书亦载明衬垫8外表面上的突起部20与成形于供墨口6侧壁上的凹面22配合,以便将衬垫8固定在供墨口内。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密封膜对衬垫的限制仅是指位置关系而言,而并非固定衬垫位置的相互作用关系。因此,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 九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