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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康民乳业中心起诉贵池区人民政府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池州市贵池康民乳业中心起诉贵池区人民政府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5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池州市贵池康民乳业中心,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康庄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义发,该企业负责人。 池州市贵池康民乳业中心不服池州
池州市贵池康民乳业中心起诉贵池区人民政府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5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池州市贵池康民乳业中心,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康庄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义发,该企业负责人。
  池州市贵池康民乳业中心不服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池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晓月、石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池州市贵池康民乳业中心于2008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诉状,请求确认贵池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撤销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件。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池州市贵池康民乳业中心提供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件均是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起诉人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实施了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不属本案适格被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池州市贵池康民乳业中心的起诉不予受理。
  池州市贵池康民乳业中心的主要上诉理由为:《限期拆除通知书》虽是以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名义作出,但在强拆过程中,均系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组织和实施,而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又是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等方面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承担。故池州市贵池康民乳业中心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管辖规定。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件均是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并未在文件上署名,故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池州市贵池康民乳业中心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康民乳业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邓晓月
  代理审判员 石 音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默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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