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邢XX诉XX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0)冀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XX。 委托代理人邢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袁XX。 上诉人邢XX诉XX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行初字第000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XX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9日作出决定终止原告邢XX实习的通知,原告不服,向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0年11月21日,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邢XX诉XX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作出(2000)石劳裁字第169号裁决书,裁决双方补签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7月25日期间的劳动合同,XX有限公司邢XX补缴部分同期养老保险费,驳回邢XX其他请求。 2008年7月16日,原告邢XX向被告XX人民政府寄交了《第三次申请XX人民政府保护公民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书》等材料,请求被告保障为原告补办招工手续、办理和转移档案关系,补办医疗保险和缴纳同期医疗保险费,赔偿失业保险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被告收到该申请书后,按照信访信件予以处理。2008年8月27日,X信访局将信件转送X政府信访局办理。2008年9月9日,X政府信访局将该信件转送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办。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后,认为该事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等程序,便在信访阅批卡中载明“登记,此信访人已反映多次”,没有再对此信件作出其他处理。原告因未收到任何答复,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保护和领导职责,答复原告。被告在提交答辩书的同时,作出了《关于邢XX的告知书》,书面告知邢XX其邮送的《第三次申请XX人民政府保护公民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书》,并转送X信访局。X信访局按照《信访条例》对来信进行了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邢XX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书面申请调取的证据与其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无关,亦不予准许。 被告XX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第三次申请XX人民政府保护公民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书》后,已由X信访局对信件进行处理,且在《关于邢XX的告知书》中予以告知,故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答复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邢XX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邢XX不服(2009)石行初字第00033号行政判决,上诉称:第一,《关于邢XX的告知书》不是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答复。被告告知不合法;第二,依法判决XX人民政府对上诉人提交的《第三次申请XX人民政府保护公民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书》依法予以答复。 被上诉人XX人民政府辨称:X政府向原告送达告知书,已履行完毕职责。X信访局将上诉人的信件转送市信访局的行为,即表明XX政府已履行职责。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8年7月16日,原告邢XX向XX人民政府寄交了《第三次申请XX人民政府保护公民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书》等材料。XX人民政府收到该申请书后,交由X信访局办理。2008年8月27日,X信访局将信件转送XX市政府信访局办理。原告因未接到XX人民政府的答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XX人民政府对该申请书依法予以答复。XX人民政府在提交答辩书的同时,作出了《关于邢XX的告知书》,书面告知邢XX其邮送的《第三次申请XX人民政府保护公民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书》已收悉,并转送X信访局办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XX诉XX人民政府对其提交的《第三次申请XX人民政府保护公民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书》不予答复一案,XX人民政府收到其申请后,立即交由X信访局办理,之后又以书面形式告知邢XX其邮送的《第三次申请XX人民政府保护公民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书》已转送X信访局办理。由此可以认定XX人民政府对上诉人邢XX的请求已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并给予了答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原告邢XX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上诉人书面申请调取的证据因与诉讼请求无关,亦不予准许。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共计100元由上诉人邢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丽平 代理审判员 王天剑 代理审判员 魏立超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俊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