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进兴、周进全请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安市立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进兴,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进全,男,……。 上诉人周进兴、周进全请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因不服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lO)紫行告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进兴、周进全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周焕弟采取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方式霸占我们的土地和树木,现请求法院:一、判决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第三人周焕弟伪造涂改部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判决第三人肖正和退还盗伐起诉人树木一根,并停止侵占其自留山面积。 一审法院经审查院认为,起诉人周进兴、周进全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周进兴、周进全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周进兴、周进全上诉称,周焕娣为了达到霸占我土地和树木的目的,将其户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第7、8、9、10栏填写的土地面积属周焕娣伪造,土地面积合计的第三栏3.0亩,被周焕娣涂改伪造为7.3亩;耕地合计第一栏1.82亩涂改伪造为2.82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但一审法院却不予受理,现提起上诉,请求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进兴、周进全的请求事项不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劲松 审 判 员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叶 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