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在线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三星公司专利行政纠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168号 原告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6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洪川田。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 委托代理人宁光。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 委托代理人武磊。 委托代理人毛琎。 第三人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区。 法定代表人金赫喆。 委托代理人刘芳。 委托代理人张蕾。 第三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航华科贸中心招商局大厦2208-13单元。 法定代表人朴根熙。 委托代理人刘芳。 委托代理人黄腾。 原告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全球在线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的第142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4276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14276号决定的请求人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三星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三星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球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宁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武磊、毛琎,第三人天津三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芳、张蕾,第三人三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芳、黄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天津三星公司、三星公司就专利权人全球在线公司的名称为“多卡双向收发手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14276号决定,该决定认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首先,结合本专利说明书来理解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多卡双向收发”的含义,由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中指出本专利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一个手机仅能装一个SIM卡的问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9-23行),提出了一种在一个手机中设置多个SIM卡,并进行多卡的双向收发的技术方案,而且当欲以多个SIM卡中的某一特定电话号码拨出时,可以将信号进行处理通过选定的那张SIM卡拨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5-18行),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未描述采用“多卡”同时进行“双向收发”的技术方案,更没有限定本专利的“多卡双向收发”特指“多卡同时双向收发”,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来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多卡双向收发”,实质上就是指手机可容纳多个SIM卡,并且该手机具有双向收发信息的通信功能。基于上述理解,下面具体评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卡双向收发手机,附件1公开了一种多卡式手机及多卡控制方法(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5页第9行,权利要求1,附图1-3),该手机包括机壳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体)、按键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按键)、显示器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屏)、多个卡槽1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SIM CARD嵌设座)、电池1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供应装置)、如图3所示,该手机还包括微处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讯号处理单元)以及连接微处理器和其他电路和接口的连接线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子线路),当多卡手机开机使用时,屏幕菜单显示各卡注册情况;开机状态时,所有卡均处于待机状态,外界电话不论拨通哪一个用户卡,在屏幕上均显示用户卡槽序列及来电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对收发信号进行处理,根据其所依据的SIM CARD来进行分类,并于显示屏作显示),用户可以按键接通电话。在进行按键对外拨号中,可以通过手动选卡或者自动选卡选择一个用户卡进行通话(由于在我国的无线通信系统中,每个SIM CARD必然对应于一个通讯公司,故通过选择一个用户卡进行通话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通过特定SIM CARD转化为该卡对应的特定通讯公司网路的资讯)。优选采用本地卡通话以节约话费。 由此可见,附件1中的多卡式手机的技术方案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而且,附件1和本专利均涉及多卡手机,技术领域相同,附件1的手机可以携带多个不同区域注册的用户卡进行双向收发通信,因此附件1和本专利都解决了现有技术中一个手机只能容纳一个SIM卡的问题,能够实现在一个手机装置中插入多只不同类型(包括不同国家、不同公司、不同号码)的SIM卡进行多卡双向收发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多个嵌设座中的特定SIM CARD的讯号是于机体上的一组通话识别讯号灯作显示”,其作用是通过手机机体上的多个信号灯来表示是否有来自对应特定SIM卡的通信信号。附件2公开了一种无线电装置(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11行至第6页第20行),该装置包括一个用在GSM网络的流动式蜂窝状的无线电话机以及卡片阅读器10和支座13,其中无线电话机包括微处理器7以及第一SIM卡和发光二极管18,卡片阅读器包括第二SIM卡和发光二极管19,支座包括第三SIM卡和发光二极管17,其中发光二极管可以用来指示哪一个接收装置上装有的SIM卡正在被微处理器7所使用,比如,当发光二极管18点亮时,表明微处理器7在使用来自第一SIM卡的信息。由此可见,附件2也公开了一种具有多个SIM卡以及多个信号灯的无线电话机,且可以通过信号灯的点亮来表示该信号灯所对应的SIM卡通信信号正在被使用,因此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信号灯来表示是否有来自对应特定SIM卡的通信信号,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天津三星公司、三星公司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对于其它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4276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全球在线公司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一、第14276号决定对本专利要求保护内容的认定有误。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是:一部手机上的多个SIM卡在手机开机后同时进入“双向收发”的工作状态,即无需经过多卡选择器进行选择就可以自动地同时工作。如果按照被告的理解,本专利仅仅是在一部手机上装置了多块卡,并没有明确表示是多卡可以同时工作,那么原告完全没有必要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明确陈述,通讯讯号需要分类,并用一组识别讯号灯加以识别。因为如果手机虽然是多卡,但一SIM卡在工作时,其他SIM卡不能工作,则进入手机的讯号在任何时候只能是一块特定的SIM卡,就不需要区分和识别。二、附件1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1、本专利与附件1的发明主题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附件1的名称为“多卡式手机及多卡控制方法”,本专利为“多卡双向收发手机”,表明二者发明主题不同。附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手机用户可以在一部手机中携带有多卡,并采用特定的控制方法,使本地卡或者最为经济付费的用户卡成为手机使用时的首选对象;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仅要解决一部手机携带多卡及对多卡进行控制的问题,而且同时要实现一部手机中的多卡同时双向收发,区分不同通讯公司的讯号并在显示屏显示,即多卡可以同时处于工作状态的问题。2、附件1并未揭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内容。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虽然可以实现一部手机同时携带多个SIM卡的功能,但该技术方案必需通过“卡槽接口、选择器的连接槽的间隔平面设置、卡槽的间隔叠设、卡槽的叠设和平面设置结合、微处理器连接选择器或卡槽接口”等技术结构实现。尤其是,附件1在实现多卡的控制方法时,“手动选卡或者自动选卡可以通过手机屏幕菜单设置,检测到按键电路信号时,接通其中优选的SIM卡”。而这些技术内容和特征并没有揭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揭示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附件1的实质在于:在手机上设有一个选择当前操作卡槽的多用户卡管理器,由微处理器和选择器构成,其输出连接各卡槽。“多用户卡”是经由卡槽接口串连起来,并经多卡选择器识别,自动向网络顺序登陆以备呼叫。本专利实质在于:手机上的多个SIM卡在手机开机后同时进入“双向收发”的工作状态,无需经过多卡选择器进行选择就可以自动同时工作。所以,二者在技术功能上相差甚远,当然在结构上也具有本质的不同。另外,附件1在一卡被接通后,其他卡并没有进入工作状态,即不能实现本专利手机“双通”的问题。三、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附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且“通过发光指示灯指示哪个存储模件当时在使用中”与本专利也没有关系,因为本专利指示的是SIM卡代表的通讯公司的讯号。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14276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关于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内容的认定。原告在起诉书中并未明确其认为的“多卡双向收发”的含义,第14276号决定对此认定正确。二、关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我委坚持决定中的意见。综上,请求法院维持第14276号决定。 第三人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共同述称:第14276号决定认定事实正确。一、决定书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的认定正确。在本专利中,仅限定了多卡手机为“多卡双向收发手机”,并未限定是“同时”双向收发还是“非同时”双向收发。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任何该“双向收发”为“同时”双向收发的具体技术方案。二、决定书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认定正确。本专利与附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都提供了在一部手机内设置多个SIM卡的技术方案,而这些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必然相同,即都实现在同一个手机中容纳多个SIM卡。附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第14276号决定对此认定正确。三、决定书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正确。请求法院维持第14276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洪川田于2003年11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多卡双向收发手机”的发明专利权(即本专利)。本专利于2004年12月15被授权公告,授权公告号为200320102652.3。本专利后变更专利权人为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多卡双向收发手机,包括 一机体,其上设有多个按键及显示屏:机体上设有SIM CARD嵌设座,机体内设有必要的电源供应装置、电子线路及讯号处理单元;其特征是: 机体上设有的SIM CARD嵌设座为多个,使讯号处理单元收发讯号予以分类,经由嵌设座所插设多个中的特定SIM CARD转化为特定通讯公司网路的资讯,并于显示屏作显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卡双向收发手机,其特征是:该多个嵌设座中的特定SIM CARD的讯号是于机体上的一组通话识别讯号灯作显示。” 本专利说明书在发明内容部分记载,“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手机同时可装置多只不同国家、不同公司、不同号码的SIM CARD进行多卡的双向收发”;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本专利手机“使其中所设的讯号处理单元可以本身所载的软件提供手机各项功能,及接收传送来的讯号予以分类,经由嵌设座所插设的SIM CARD转化为特定通讯公司网络的资讯,并显示于显示屏上或以通话识别讯号灯作显示”。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三星公司和天津三星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均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国际公布号为WO01/91493A1的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9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08636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4年5月4日; 附件3:公开号为CN131161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1年9月5日; 附件4: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 附件5:专利号为US5987325A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9年11月16日; 附件6:专利号为JP2003-189361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7月4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2009年12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4276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第14276号决定、本专利文献、WO01/91493A1号专利文献、CN1086367A号专利文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根据第14276号决定及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有新颖性。 第14276号决定在评判本专利新颖性时,首先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多卡双向收发”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并认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来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多卡双向收发”,实质上就是指手机可容纳多个SIM卡,并且该手机具有双向收发信息的通信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进行了评判。 原告对被告上述认定提出异议,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是:实现一部手机中的多卡同时双向收发,即多卡可以同时处于工作状态。对此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在各方当事人对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具体的说,对“多卡双向收发”是否包含有“同时”含义存有歧义的情况下,可以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及说明书对此进行解释。本专利说明书在发明内容部分记载,本专利提供的手机同时可装置多只SIM CARD进行多卡的双向收发。可见,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包括同时装置多只SIM CARD,并同时进行多卡的双向收发的技术方案。再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记载,即本专利手机使其中所设的讯号处理单元可以以本身所载的软件提供手机各项功能,及对接收传送来的讯号予以分类,经由嵌设座所插设的SIM CARD转化为特定通讯公司网络的资讯,并显示于显示屏上或以通话识别讯号灯作显示(上述具体实施方案亦体现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可见,该方案既可以支持方便用户识别不同通讯公司网络讯号的功能,也可以支持本专利手机同时进行多卡的双向收发的功能。其理由为,在上述方案的记载中没有限定本专利仅在手机待机状态下,讯号处理单元才可以对收发讯号予以分类,即讯号处理单元对收发讯号的分类工作应当可以在手机任意状态下进行,如果在本专利手机的一个SIM CARD处于工作状态下时,讯号处理单元无法对其它收发讯号进行工作,则这时手机的其他收发讯号就无法识别和分类,而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由讯号处理单元对收发讯号予以分类的方案不符。故上述方案包括了在本专利手机的其中一个SIM CARD处于工作状态下时,讯号处理单元也可以同时对其它收发讯号进行识别和分类,再经转化并显示于手机上或以通话识别讯号灯作显示的技术方案,即包括了同时进行多卡的双向收发的技术方案。综上,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多卡双向收发”应当理解为包括了同时装置多只SIM CARD,并同时进行多卡的双向收发的技术方案,第14276号决定认定“多卡双向收发”是指手机可容纳多个SIM卡,并且该手机具有双向收发信息的通讯功能,忽略了本专利说明书对该问题的记载,对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的认定存在认定不够全面的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鉴于上述问题是第14276号决定评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基础,被告没有对本专利同时进行多卡的双向收发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有新颖性问题进行判断,本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有新颖性问题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问题不再加以评述。 综上所述,第14276号决定认定事实有误,其在此基础上评判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存在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2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200320102652.3号实用新型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 军 代理审判员 张晰昕 人民陪审员 汪妍瑜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