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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西门子能量自动化公司诉专利复审委专利行政纠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西门子能量自动化公司诉专利复审委专利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394号 原告西门子能量及自动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Ted M.Scartz,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赵烨。 委托代理人李辉。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门子能量自动化公司诉专利复审委专利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394号
原告西门子能量及自动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Ted M.Scartz,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赵烨。
委托代理人李辉。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有成。
委托代理人刘新蕾。
第三人深圳市合信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西塔楼1007、1008、1009。
法定代表人郭伟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传鑫,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西门子能量及自动化公司(简称西门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的第131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深圳市合信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合信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门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烨、李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谢有成、刘新蕾,第三人合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传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合信公司针对原告西门子公司拥有的第01814807.7号名称为“通用控制器扩展模块系统、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合信公司前后共提交了作为证据使用的附件1、4、5。合信公司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使用附件1,仅以附件4、附件5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1不再予以考虑。附件4-5均为教科书,合信公司当庭提交附件4-5的原件,西门子公司认可附件4-5的真实性,经专利复审委员会核实,附件4-5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4-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1)关于权利要求1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正如于2008年12月11日向西门子公司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个通用扩展模块系统,其中“一个通用扩展模块,具有一个调节来自所述多种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每一个的信号的物理结构,以便对应于所述多种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的每一个由通用扩展模块建立一种不同的操作模式”为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其对物理结构的限定方式为功能性限定,应当理解为覆盖了能够实现“调节多种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每一个的信号”、“对应于所述多种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的每一个由通用扩展模块建立一种不同的操作模式”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但是,本专利整个说明书仅仅记载了一种特定的实施方式,即通过扩展模块从属装置ASIC302a-302c、总线驱动电路306a-306c、终端电路304a-304c、以及专用寄存器ID_REG等部分以特定的方式连接在一起的电路结构来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要实现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它替代方式来完成,因此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西门子公司在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于2009年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中充分公开了本专利的最佳实施例,而不是仅仅记载了一种特定的实施方式,比如对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所公开的ASIC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知道除了使用ASIC这样的集成电路之外,还可以使用其它能够想到的不同于ASIC的集成电路来实现这一功能,又如说明书图3所示的扩展模块总线驱动器电路仅仅是一种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其它现有的总线驱动器电路来实现本专利的目的而无需克服任何技术障碍,又如说明书公开的专用寄存器ID_REG也仅仅是一种方案,是说明性而非限定性的,任何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物理结构都不应排除在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其次,本专利说明书不仅描述了通用扩展模块的结构,还描述了通用扩展模块的操作模式,关注的不仅是结构还在于其实现的功能,说明书也是使用功能性语言而非结构特征对一些结构部件进行描述的,对本专利权利要求而言,用功能性语言比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对于任何具有给定功能的电路,可以以多种不同的具体电路结构实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有文字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4-20也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中在每个扩展模块上提供多种操作模式需要多种电路布置,耗费了空间和额外的电源,本专利为此提供一种可用于多种操作模式的通用扩展模块,可见,西门子公司认为用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电路结构不是显而易见的。而权利要求13中的物理结构总体上仅仅采用功能性方式来限定,既未体现该物理结构为现有技术中的各已知部件的特定组合,又未限定其与现有技术不同的具体构成,而是仅用其所要实现的功能“调节来自所述多种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每一个的信号”、“以便对应于所述多种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的每一个由通用扩展模块建立一种不同的操作模式”来限定,对此应理解为覆盖了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但在说明书中只是公开了一种特定的实施方式,这里所述的特定的实施方式是指各部件为实现某一功能而有机地、特定地电连接在一起形成一种电路结构的方式,这是从电路结构的整体上来说的,并不意味着构成电路结构的各部件一定是特定的(况且,从说明书对某些部件的描述来看,其也只是含糊地强调为“最佳实施例”,并未给出明确的可选方式,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实质上将这些部件仍然描述为特定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该功能还可用其它替代方式(如上述,该替代方式也是指各部件特定地结合在一起构成实现一定功能的电路结构的方式)来完成,因此,以说明书中所公开的特定的实施方式来要求保护说明书中未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的、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导致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此外,说明书中公开的实现所述通用扩展模块的特定实施方式具有具体的电路构成,能够用结构特征或者结构特征加功能特征限定清楚,比如用说明书中公开的功能模块及其之间的电路连接关系来限定清楚。综上所述,西门子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不充分,合议组不予接受。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4-20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2.4节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根据这一规定,在合信公司提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且本案合议组认为其成立的情况下,本案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对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14-20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的审查。
从属权利要求14-20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3,由于这些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没有对权利要求13中所述物理结构作出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4-2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5、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5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该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如前所述,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认定权利要求13-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因此对权利要求13-15的创造性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20无效,在权利要求1-1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原告西门子公司诉称:1、被告违反《审查指南》规定的请求原则和依职权审查原则,错误地以第三人没有提出的事实、理由为依据作出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2、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过程中,关于权利要求13的功能性限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3、被诉决定的作出没有慎重考虑本案涉及的公共利益、社会影响以及司法政策,应当予以撤销。因此,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1、被诉决定满足请求原则和依职权审查原则:第三人提出了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并指出权利要求13中的“物理结构”在说明书中没有定义和描述,被诉决定中的认定是基于此作出的。2、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认定是正确的。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第三人合信公司述称被诉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通用控制器扩展模块系统、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是01814807.7,申请日是2001年8月30日,优先权日是2000年8月31日和2001年8月29日,专利权人是西门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把一个逻辑控制器连接到多种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302a—302c)的通用扩展模块装置(300),其中这些输入/输出扩展模块在控制器和自动化设备之间传递输入/输出数据,该装置包含:
一个通信接口,在逻辑控制器和多种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的至少一个之间建立通信;以及
由此该通用扩展模块具有一个调节来自所述多种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每一个的信号的物理结构,以便对应于所述多种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每一个由通用扩展模块建立一种不同的操作模式。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用扩展模块包含至少一个用于从多种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接收信号的第一端口。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端口包含一个用于从多种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接收信号的预定物理管脚布局。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端口被设置为对应于第一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的第一模式,其中所述第一模式把所述第一端口建立为能够接收输入信号的一个输入寄存器。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端口被重置为对应于第二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的第二模式,其中所述第二模式把所述第一端口建立为能够输入和输出信号的一个双向寄存器。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用扩展模块进一步包含一个被设置为对应于第一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的第一模式的第二端口,其中所述第一模式把所述第二端口建立为能够传输输出信号的一个输出寄存器。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端口被重置为对应于第二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的第二模式,其中所述第二模式把所述第二端口建立为一个能够接收一个用于在所述扩展模块中存取一条控制指令的地址的地址和控制寄存器。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用扩展模块包含第一和第二操作模式,以调节相应的第一和第二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用扩展模块包含读和写事务,其中读事务具有和写事务实质上相同的结构。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用扩展模块作为一个集成块形成。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用扩展模块包含多个集成到所述集成块中的集成的扩展模块,每个扩展模块都和所述不同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的一个不同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相连。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块是一个ASIC。
13.一个通用扩展模块系统(300),包含:
一个逻辑控制器,具有一个用于驱动一个自动化设备的结构;
多种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302a—c),用于把所述逻辑控制器连接到所述自动化设备;以及
一个通用扩展模块,具有一个调节来自所述多种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每一个的信号的物理结构,以便对应于所述多种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的每一个由通用扩展模块建立一种不同的操作模式;
其中所述通用扩展模块把逻辑控制器连接到多种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且其中所述通用扩展模块的通信接口在逻辑控制器和多种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之间建立通信。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逻辑控制器控制所述通用扩展模块的操作,以调节所述多种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用扩展模块建立在逻辑控制器和多种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至少一个之间的一个通信接口。
16.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用扩展模块作为一个集成块形成。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块是一个ASIC。
18.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包含一个提供多个输入/输出扩展槽的物理结构。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包含一个提供一条公共总线和电源以及多个输入/输出槽的物理结构。
20.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扩展槽可连接到所述通用扩展模块。”
针对本专利,合信公司2007年4月27日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关于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中要求保护的通用扩展模块系统(300)包括逻辑控制器、多种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302a-c)以及一个通用扩展模块(300),但在说明书中,多种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302a-c)是通用扩展模块(300)内部的一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CN124127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0年1月12日;
附件2:本专利说明书;
附件3:西门子公司诉合信公司侵权的诉讼材料的复印件共1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4月27日向合信公司和西门子公司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合信公司于2007年5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4:《PC可编程序控制器原理及应用》的封面页、扉页、出版信息页、正文第10-14、21-28、36-37页的复印件共18页,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江秀汉等人编,1998年3月第3次印刷;
附件5:《可编程控制器原理及应用》的封面页、出版信息页、正文第12-21页的复印件共12页,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钟肇新等人编译,1995年12月第5次印刷;
附件6:国家知识产权局对01814807.7号专利的审查过程文件的复印件共17页。
针对合信公司于2007年4月27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西门子公司于2007年6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西门子公司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多种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和通用扩展模块都是通用扩展模块系统的元件,一个单独的通用扩展模块中包括一个从属ASIC,每一个从属ASIC
302a-302c指代通用扩展模块,并且用附图标记302a-302c指代多种类型的输入/输出扩展模块,另外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因此权利要求13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4)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2008年2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信公司提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还在于:权利要求13中的“物理结构”在说明书中没有描述。口头审理结束后,西门子公司于2008年3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强调:(1)附件4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通信接口”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3相对于附件5和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14-15也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的改进在于:包括一种通用扩展模块,它可以提供“多种操作模式”,同时并不需要提供多种电路布置。说明书中描述了两种操作模式0和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来实现多种操作模式。另外,说明书所公开的包括ID_REG寄存器的可编程硬件电路提供了对权利要求13中“物理结构”这一技术特征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1日向西门子公司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中“一个通用扩展模块,具有一个调节来自所述多种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每一个的信号的物理结构,以便对应于所述多种类型输入/输出扩展模块中的每一个由通用扩展模块建立一种不同的操作模式”为对物理结构及通用扩展模块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该理解为覆盖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而说明书仅仅记载了一种特定的实施方式,所述功能是通过扩展模块从属装置ASIC302a-302c、总线驱动电路306a-306c、终端电路304a-304c、以及专用寄存器ID_REG等部分构成的电路结构来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要实现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它替代方式来完成,因此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且,该通知书指出,《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2.4节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因此,在合信公司提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基础上,合议组依职权引入对引用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14-20的审查,并认为从属权利要求14-2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西门子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20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的理由,认为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例仅是最佳实施例,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它替代方式,且本专利用功能性特征比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被诉决定。
另查明,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说明书第5页第3段和第7页第4段分别记载了如下内容:“本发明通过为多个扩展模块、即多种模式提供两个相同的管脚来避免重复电路。这在图3中显示了,其图3显示了同一I/O总线电接口电路被使用用于所有模式。更详细地说,扩展模块300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扩展模块从属装置ASIC
302a-302c组成。每个从属装置的302a-302c将实现一个到另一个扩展I/O总线的电接口,该另一个扩展I/0总线包含终端电路304a-304c和总线驱动器电路306a-306c。这个结构允许在菊花链接的I/O总线中的任何地方引入额外的电能,例如5V,并且提供每个从属ASIC
I/O的某些保护。在本发明中,EMD信号是一个双向的信号。因此,在本发明中的控制电路被放置在总线驱动器电路上,以避免总线争用错误。三个控制信号(MSTR_IN、SLAVE_OUT、以及NEXT_OUT)被用来启用/停用EMD总线驱动电路。”,“为了确定恰当的操作模式,本发明提供了一个专用寄存器,ID_REG。ID_REG寄存器由每个扩展模块在加电时解码以确定它的操作模式。ID_REG还由CPU读取以确定扩展模块类型。”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无效案件口头审理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是否符合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
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诉决定是否依据第三人合信公司提出的无效请求而作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3-20是否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西门子公司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权利要求13-20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认定,不是以合信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为依据作出的,违反《审查指南》规定的请求原则和依职权审查原则。
对此本院认为,合信公司在提起无效请求时的无效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3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所认定的具体事实与合信公司提出的具体事实不同,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是依据合信公司提出的请求作出的,没有违反请求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权利要求14-20的审查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依职权审查原则,因此西门子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西门子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通用扩展模块”是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扩展模块从属装置ASIC,“通用扩展模块”的“物理结构”是包含ID寄存器在内的可编程逻辑电路,“通用扩展模块”不包括说明书中的外围电路“总线驱动电路306a-306c”、“终端电路304a-304c”;本专利实现“通用扩展模块”采用的是ASIC芯片,本专利还可以FPGA等其它形式实现本专利的通用扩展模块及物理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可以知道采用不同于说明书中的方案实现“通用扩展模块”的功能,权利要求13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此本院认为,说明书第5页第3段记载的内容“这在图3中显示了,其图3显示了同一I/O总线电接口电路被使用用于所有模式。”,表明了扩展模块300提供一通用模板用于多种操作模式。说明书第7页第4段记载的内容“ID_REG寄存器由每个扩展模块在加电时解码以确定它的操作模式。”,表明了扩展模块通过ID_REG寄存器确定操作模式。此外,说明书附图3公开了一个扩展模块300包括三个扩展模块从属装置ASIC302a-302c、总线驱动电路306a-306c和终端电路304a-304c。由此可知,说明书中的扩展模块300对应于权利要求13中的通用扩展模块,ID_REG寄存器也是通用扩展模块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3中的“通用扩展模块”包括扩展模块从属装置ASIC302a-302c、总线驱动电路306a-306c、终端电路304a-304c和ID_REG寄存器,并非如西门子公司所主张的“通用扩展模块”是扩展模块从属装置,因此西门子公司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采用不同于说明书中的方案实现“通用扩展模块”的功能的主张也不成立。而且由“通用扩展模块”的“物理结构”的功能可知,“物理结构”不仅包括ID_REG寄存器,还包括连接扩展模块从属装置的电路,即具总线驱动电路306a-306c、终端电路304a-304c,并非西门子公司所主张的“物理结构”是ID_REG寄存器。据此,西门子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权利要求13采用功能性特征限定了“通用扩展模块”的“物理结构”,而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上述这一特定的实施方式,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要实现“物理结构”的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它替代方式来完成。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没有对权利要求13中所述物理结构作出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4-2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1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西门子能量及自动化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西门子能量及自动化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深圳市合信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 闫立刚

二 ○ 一 ○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牛 捷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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