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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获刑3年3个月 男子上诉被驳回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2
摘要:非法制造枪支获刑3年3个月 男子上诉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 (傅荣贤 马健铭)  看到市场上有人打鸟出售赚钱快,邓某便动起了打鸟的歪脑筋,想由此赚一笔,于是购买组装枪支打鸟被抓获。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邓某不服,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系资源县车田苗族乡人,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十个月,刑释后到海南省文昌市打工,在打工期间于同年6月份在文昌市锦山镇一家杂货店购得一把射钉枪,于同年7月份带回资源县后,在县城的“物资金属建材部”购得一米长的钢管一根,从邓某某处借得电焊机一台,将购得之钢管焊接于射钉枪之上,完成对该射钉枪之改造。邓某持该变造之枪支及铁砂、火硝于2015年11月7日到资源县瓜里乡水头村与车田苗族乡粗石村交界之山上打鸟时,经群众举报被资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邓某非法制造之枪支属火药枪支,能正常击发。

  法院审理后认定,邓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邓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对邓某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