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覃某在湖南省临武县某矿业公司做了一份工,按说也不缺钱用,但覃某却对同事作出了盗窃行径。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覃某与施某同为临武县某矿业公司职工,2015年10月7日18时许,覃某趁施某上班时潜入施某宿舍内,将施某放在裤子口袋内的300元现金和摩托车钥匙盗走,随后将施某停放在公司矿区摩托车停放棚内的一辆男式摩托车盗走。覃某驾驶盗来的摩托车往郴州方向逃跑至越过桂阳县城约六公里处时,由于摩托车没有燃油便将摩托车丢弃在公路旁继续逃走。被盗摩托车丢失,未被追回。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4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4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