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牌时发生口角,乐某持铁棍殴打一起玩牌的赵某,致其轻伤。昨天记者获悉,顺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月18日19时许,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某餐厅对面路边处,被告人乐某与赵某(男,47岁)因打牌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乐某持铁棍对赵某进行殴打,致赵某受伤。乐某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经鉴定,赵某胸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乐某供述称,案发当天下午,他和五六个人在路边打牌,其中有人要离开,后赵某接手,继续玩牌。因为谁先出牌一事,他与赵某发生口角。赵某被旁人劝走离开。之后赵某又返回来对他进行辱骂并要打他,所以两人发生争执并开始推搡,“我随手拿起一根铁棍,将他打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乐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判决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