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泄私愤,向邻居菜地投放农药的刑事案件,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5年10月7日下午,刘某某到乐安县万崇镇陂汗村老屋山脚下自家的菜地施撒颗粒状农药“呋喃丹”。施完后,手上还剩下一小撮农药未使用完。途经同村陈某家菜地时,想起曾与陈某有过矛盾,遂起报复之心,并将剩余的“呋喃丹”农药撒在陈某菜地里几颗快成熟的黄芽白菜上面,之后回家。同年10月9日下午,陈某去自家菜地施肥时发现黄牙白菜上有紫色的颗粒固体,便怀疑是农药“呋喃丹”,带回几颗黄牙白菜向同村村民咨询,初步判断也是农药“呋喃丹”,误食会导致中毒,随即报警。经民警调查,刘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对刘某某询问时,刘某某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表示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刘某某宽大处理并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泄私愤,在他人菜地里的青菜上投撒“呋喃丹”农药,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故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