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仅差几个月便满5年的梁某,为帮老板讨账,非法拘禁他人。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0月29日,胡某从谷某处借款12万,之后一直未还清。2016年1月20日15时许,胡某驾驶朋友龙某的车在耒阳市蔡伦中路被“小三”、“冬瓜”等人逼停并被强行带至耒阳市某沙场。随后,“老艾”叫被告人梁某到该沙场,并称是帮谷某讨债。被告人梁某遂叫胡某还钱,并对其拳打脚踢,还要其脱了衣服站在车边站了两三个小时。后胡某提议将龙某的车当了还钱。被告人梁某及“老艾”、“小三”便同胡某到龙某家拿了龙某的身份证,后来到耒阳市某二手车行,胡某趁机在车行报警。当日20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在车行将被告人梁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