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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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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伟骗取贷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综上,被告人张文伟多次、连续采用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冒名贷款的手段,共 骗取 南召县农村信用联社资金人民币1517667.73元。张文伟于2007年10月外逃,2011年10月25日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退交赃款人民币20000

综上,被告人张文伟多次、连续采用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冒名贷款的手段,共骗取南召县农村信用联社资金人民币1517667.73元。张文伟于2007年10月外逃,2011年10月25日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退交赃款人民币200000元,后由公安机关将该款发还给南召县信用联社。张文伟投案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外出,后在公安机关实施的“清网”行动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乙、刘某甲、赵某甲、李某、闫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冀某某、宋某某、王某、赵某乙、张某某、刘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马某某、孙某某、吕某等人的证言,南召县信用联社控告状及对张文伟的处理决定、贷款合同、借据、担保人保证书、贷款责任书、贷款调查报告、付息凭证、说明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本院综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伟犯贷款诈骗罪的公诉意见,经查,张文伟在庭审中辩解其贷款用于经营生意,因经营不善、生意失败而不能归还贷款,证人李某、刘某甲、靳某某、杨某某、张某等人分别证实张文伟在贷款期间,曾投资矾厂、地毯、饭店、足浴中心等生意,且矾厂、足浴中心等生意亏赔。张文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采用虚构贷款事由、虚构担保人、冒名贷款的手段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但无证据证实张文伟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因张文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挥霍贷款的行为。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文伟犯贷款诈骗罪的罪名予以变更,以骗取贷款罪对张文伟定罪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伟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张文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文伟到案后能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张文伟应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文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文伟退赔从南召县信用联社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17667.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