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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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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云西犯抢夺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一、被告人朱云西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后,总合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廷高犯抢夺罪,判处有期

一、被告人朱云西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后,总合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廷高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小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闫伟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曾照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朱云西、张廷高、刘小月、闫伟歌、曾照帆退赔被害人的财物。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云西上诉称:1、抢夺的第一起未参与。2、物价鉴定过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廷高上诉称:物价鉴定过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照帆上诉称:盗窃第二起未参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和原审相同。且证据经原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云西、张廷高、原审被告人刘小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结伙驾驶摩托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云西、曾照帆、原审被告人闫伟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朱云西、张廷高、刘小月、闫伟歌、曾照帆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朱云西、张廷高、刘小月、闫伟歌、曾照帆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曾照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朱云西、曾照帆上诉称抢夺、盗窃各有一起没有参与的上诉理由,经查,朱云西虽没有直接动手参与抢夺的第一起、曾照帆虽没有直接动手参与盗窃第二起,但二人均是参与的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朱云西、张廷高上诉称物价鉴定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物价鉴定均是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万强审判员尹清红审判员刘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