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小燕贩卖、运输毒品、刘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且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达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且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达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小燕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小燕未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的辩护意见,通过庭审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及证人王某某、崔某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王小燕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不予支持。第一起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6月24日止)。

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

二、对本案缴获的赃款人民币400元及作案工具电子秤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罗蒙楠

人民陪审员  王亚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中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