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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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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三孝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5号 罪犯孙三孝,又名孙三笑、孙小光,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巩刑初字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5号

罪犯孙三孝,又名孙三笑、孙小光,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巩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三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巩刑初字第8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三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判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孙三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三孝于2007年9月16日,伙同他人窜至巩义市安康路蓝天休闲茶吧,对工作人员拳打脚踢,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08年3月8日15时许,对路人雷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殴打、威胁,抢走手机、现金等。2008年2月19日凌晨,伙同他人预谋后将巩义市新兴路一网吧内的电脑主机(价值1947元)盗走。2008年3月19日晚,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巩义市人民医院盗走受害人手机一部(价值853元)。该系主犯。

罪犯孙三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9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孙三孝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三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三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