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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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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理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7、证人史某某证言,2013年3月21日上午8点左右,我们家院子里垒水池,我在门口和灰时,突然听到有人骂着跑了过来,我扭脸见到俞某某从北边一边骂一边跑过来,他嫂子褚某某在后边跟。过来与胡同口的余某甲吵架,我就

7、证人史某某证言,2013年3月21日上午8点左右,我们家院子里垒水池,我在门口和灰时,突然听到有人骂着跑了过来,我扭脸见到俞某某从北边一边骂一边跑过来,他嫂子褚某某在后边跟。过来与胡同口的余某甲吵架,我就端着和好的灰进院子里了,后来他们都咋回事我就不知道了。

8、证人杨某某证言,我们都在干活,也没注意,后来工头马某甲去我们干活的那个院子后边的厕所了,突然在那喊一声主家的老人被打,就跑出来叫人了。我到后边厕所看了一下,见到主家的老头(余某甲)在地上坐,指着一个年轻人说是他打他了,并喊着说打死人了,快来人。当时跟前还有一个女的,不知道说了些啥,那个年轻人就走了。

9、证人焦某某证言,我们都在干活,没有去看,当时马某甲正好去厕所,他看到了就在那吆喝来,杨某某他们就也去厕所那看了。马某甲在喊主家,说有人将他老人推翻了。

10、证人马某乙证言,当时和父亲在给余某丙家垒墙。我们在院子里干活,我爸马某甲从院子后边的厕所出来时说后边打起来了。干活的人没有去现场看过。

11、被告人俞某某供述,2013年3月21日上午8点多,我从外边回家,见到我父亲余某乙的脸上有一道血,就问他咋回事,他说他去我三爷余某甲家捣他家的厕所墙来,我当时很生气也没有多问就一边打110报警,一边往我三爷余某甲家的方向去,嘴里还在骂着。刚到胡同口,就见到余某甲推着三轮车从胡同里出来准备走,听到我骂他,就也骂着到我跟前往我身上拱,我本家嫂子褚某某赶紧就在中间拦住不叫我动他,我也没有动他,但是地上滑,余某甲一滑就摔倒在地上了,他就坐在地上喊说我打他了,我一看就赶紧指咒发誓说:“谁要打他了就不是人养来!”然后我就走了。

12、博爱县公安局清化派出所出具身份证明,证明俞某某的身份情况。

13、被害人余某甲住院病历单,证明俞全有住院以及治疗情况。

14、博爱县公安局清化派出所出具前科证明,证明俞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15、博爱县公安局出具证明,证明博爱县公安局民警通知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到清华派出所处理打架一事,当日将俞某某刑事拘留。

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俞全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17、现场勘验笔录(附照片),证明现场位置情况。

1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有关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等证据在案。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令被告人俞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甲医疗费16903.15元、护理费9427.3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690元、营养费23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9050.5元。

上诉人俞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被告人无罪,或发回重审。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俞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被告人无罪,或发回重审的理由,经查,认定被告人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证据,不仅有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证人梁某某、马某甲、李某某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且有被告人俞某某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其辩称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审判程序合法,没有发回重审的法定理由,故其要求发回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适,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俞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有安

审 判 员 梁战胜

代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