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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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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因为反映我丈夫、子女的工作待遇问题多次上访,后来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分两次、每次15000元,共给了我30000元,我和我儿子写了停访息诉保证书。后来我继续上访,2011年的时候孟州市西虢镇

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因为反映我丈夫、子女的工作待遇问题多次上访,后来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分两次、每次15000元,共给了我30000元,我和我儿子写了停访息诉保证书。后来我继续上访,2011年的时候孟州市西虢镇政府给了我50000元,我和我儿子也写了停访息诉保证书,但是我仍然多次去北京等地信访,目的就是给孟州市政府压力。接访的人去接我的时候我就问他们要钱,不给钱我就不回去,我记得最多的一次是问孟州市西虢镇政府的张素梅要了6000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刘某甲的上诉理由是:其到信访局上访,属正常上访,原判认定其向接访人员多次索要财物共计17776元,无证据证实。请二审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刘某甲上诉提出其到信访局上访属正常上访和无证据证明其向接访人员索要财物的理由,经查,刘某甲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已经给予了合理的补偿,其亦多次保证停访息诉,但其仍到北京等地非信访接待部门上访,扰乱社会秩序。期间,刘某甲向孟州市西虢镇政府的接访人员多次索要财物共计17776元。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刘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  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  孟永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