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崔红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单位公款,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崔红卫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艳敏 代理审判员 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 蒋扬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伟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