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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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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陈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与原审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戊协商,在宏业预制构件厂占用的土地上盖房,经鉴定,该土地为农用地。在武陟县国土资源局对此作出处罚决定,要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与原审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戊协商,在宏业预制构件厂占用的土地上盖房,经鉴定,该土地为农用地。在武陟县国土资源局对此作出处罚决定,要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后,六人仍然将房子盖成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甲认为其和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乙等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也不知道占用的土地是农用地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成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宝琳

责任编辑:国平